闽财非税〔2015〕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好《办法》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非税收入快速增长,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办法》的出台对完善我省非税收入法规体系,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依法征收非税收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和制度上防治腐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以及广大缴费群体,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办法》的制定出台,不仅是财政部门的大事,也是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一件大事。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式,搭建各式平台,广泛宣传《办法》的重大意义,使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关心和支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办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办法》活动,学习领会《办法》的各项规定,务求准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三、全面做好《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办法》对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业务均作出了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认真地做好《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直各单位、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要全面执行《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非税收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组织和督促本级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停止使用“一般缴款书”收缴非税收入,抓紧清理取消单位执收非税收入所设立的收入过渡户,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收缴入库;要严格区分非税收入级次、科目类别和资金性质,及时将非税收入划解相应级次国库或财政专户;要从严加强非税收入的减免管理,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非税收入,确需减免、缓缴的,应按规定程序审批;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非税收入项目取消、停征、减免等政策的落实工作。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信息,按规定收缴非税收入,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各代收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纳、清算和划解等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二)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化建设,严格执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将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逐步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收缴。要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执收单位和缴款人的需求,理顺收缴管理机制,切实规范土地出让金、罚没收入等重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尽快将分级管理后的工商、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管理,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
(三)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非税收入资金的不同性质,将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要真实、完整、准确反映非税收入完成情况,不得隐瞒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非税收入类别或资金性质,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不得以各种形式空转虚增非税收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四)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不断优化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流程,减少中间环节,为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遵循“统一部署、分级组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将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管理改革范围扩大到本级所有用票单位,实现全省财政票据网络化管理,提升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完善非税收入监督管理体系,认真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清理和研究制定工作
《办法》对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起着全局性、指导性、纲领性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对各地制定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进行疏理,取消和废止与《办法》内容不符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非税收入资金收缴、票据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具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办法》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