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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建设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出让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3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性基建投资工程款拨付管理的通知》(闽财建[2014]57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建投资工程款拨付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根据“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控制工程款拨付,对投资超过概算10%的,应当重新办理概算调整和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投资绩效评价的要求,做好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控制与分析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预算管理
除按规定授权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外,凡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工程预算,且必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由财政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预算安排、招标(控制价)、价款结算和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依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从项目设计环节开始把关。有关项目设计、招标代理、施工招标等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复的预算金额内;同时,应当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防止突破预算。
四、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审核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有关约定,不得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补充协议。同时,必须遵循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施工合同不能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五、进一步规范工程尾款和配套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累计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0% ,按规定应预留1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决算批复后方能支付。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资金可按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工程进度分期下达。凡其他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相应的财政性资金。
六、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管理
市直有关预算单位基建投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资金支付应按规定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支付的方式,在用款额度内,按工程进度,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用款单位)。
七、进一步规范竣工决算编制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 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资料等)报送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拨付工程尾款及建设单位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对在规定时限内无特殊原因未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经催报后仍未编报的,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后财政部门将按规定预留的10 %工程尾款作为基建结余资金,上缴国库,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八、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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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