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须做好自身防护,不得接触境外人员,如有接触境外船舶、人员的,在返港后应当立即如实申报,按照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二、所有进出港船舶必须进行登记报备,严格执行“三报备”制度规定(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港信息),严禁擅自拆卸、故意破坏、屏蔽北斗示位仪、AIS等通讯导航设备。
三、严禁各类船舶或海上浮动设施非法搭靠外轮,严禁私自出海非法接驳人员、物品,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和海上渔获交易,严禁走私成品油、香烟、冻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禁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任何企业、船舶、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
五、严禁非法从事或参与船舶建造、维修、改装业务,严禁擅自建造非法海上浮动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船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从事海上非法交易、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视情给予奖励人民币1万至50万元,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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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