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3-19 11:40 来源: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海洋与渔业局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我局决定在我省闽江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南平市延平区市标至福州市长乐市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执法管理,保障渔民生活,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1月2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