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存在较大争议的,一般采取听证方式审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作出执行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的,并说明理由: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