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
一是内部审批程序:实施前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是两人执法程序: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便于相互监督,降低和防止执法侵权情况,同时防止当事人诬告、陷害、贿赂执法人员;
三是表明身份程序: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防止假冒、诈骗,提升行政执法形象;
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程序: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五是制作现场笔录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