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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但是行政强制措施并不限于这四种,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可以创设新的行政强制措施。比如:价格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对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在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扑杀”“销毁”等都属于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