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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多头执法问题,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如果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仍然由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将容易落空。为此,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该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措施则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