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两方面来识别判断:
第一、关于是否属于涉案财物的鉴别。判断标准主要参照涉案物品的分类,即: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结果的物、是否属于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是否处于危险状态的物、是否属于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是否属于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产生危害的场所等。
第二、关于拟查封、扣押财物权属的鉴别。原则上对于动产以行政相对人是否占有来定。所谓占有是指根据物的外观直接支配状态而言的,占有具有权力推定效力,但不是最终确权,如果案外第三人能举证该物品属于其合法财产且对相对人占有该物品从事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则可以豁免。对于不动产以及有权属登记的特定动产(汽车、船舶等)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原则上应以公示情况作为判断权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