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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伴随着价值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多样性,增加行政强制和解的规定,设定相应的例外标准和程序,允许符合标准者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和解,体现了现代行政的基本理念,也是发达诸国的通行做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