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直接实施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指执行罚。如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给予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税金、行政收费、社会保险金的,可以加处滞纳金。
代履行是指特定情况下由他人替代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费用,从而避免强制手段的使用。
直接实施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