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命令权为相对人设定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肩负维护公共执行、保护公共安全职责,遇到特定的破坏事态出现时,国家有必须赋予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力,对特定事件作出紧急处置,以恢复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没有某些行政强制手段,社会就会面临危险,为了保障和平与合作,必须制定共同认可的规则,必须保证行政机关必要时能够使用暴力和威慑手段,迫使那些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个人自由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人遵守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我国“行政法典”三步曲。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对于规范政府行政权力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当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对有效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问题。因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解决。《行政强制法》在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二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这四个方面是辨正统一的关系,实践中不能片面强制某一项或几项目的使其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