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项目建设与验收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超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或提升公路超限检测站、新建或改造公路超限检测点、新建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公路智能感知技术监控,下同)、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增设电子抓拍设施设备或增设货车检测辅道等。
第三条 治超项目建设应遵循“全省统一规划、市级统一实施”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业发展规划拟定、配套政策制订、统筹治超项目建设、组织治超项目验收,推进治超治理能力现代化。
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治超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投资进度汇总分析、财政绩效评价及治超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部省市县四级联网情况的督查和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各地治超项目规范建设、参与验收、资料归档等。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治超项目建设,监督指导治超项目使用单位充分运用治超项目打击货车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治超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健全治超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注重项目成果运用,强化长效运维管理,确保治超项目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条治超项目选址要充分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意见,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超限检测点选址还应符合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治超项目属于公路附属工程,应按公路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设计、施工、验收;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房建部分还应按住建等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设计、施工、验收。
第五条治超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对治超项目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
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的电子抓拍系统、动态自动称重系统、外廓尺寸系统、交通流量调查系统等相关数据应按附件1要求接入市级交通执法监测监控平台。
第六条 治超项目试运行正常6个月后,建设单位方能申请验收。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申请,对运行正常的治超项目按附件2要求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相关内业资料报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按附件3及附件4要求组织治超项目验收。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向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暂缓、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未通过验收的;
(二)通过验收但未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项目建设标准的;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的。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超载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公路超限检测站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和提升改造的指导意见》等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公路超限检测点,是指交通运输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开展流动联合执法时实施现场检查、纠正违章的场所,是作为超限检测站的有效补充,方便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就近开展检测认定和违法整改。公路超限检测点参照公路超限检测站标准建设,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超限检测站建设标准的30%。
(三)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由告知设施、标志标识、电子抓拍系统、动态自动称重系统、外廓尺寸系统、交通流量调查系统、信息发布、数据处理等项目组成,可对货车行驶现场、实载情况等数据实时采集。
(四)货车检测辅道,是指为用于引导车辆进入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查的专用道路。
(五)电子抓拍系统,是指安装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路段、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路段并符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用于监督车辆遵守道路通行管理的技术监测设备(包括车牌识别及抓拍、视频监控、通信、标志引导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数据传输接口规范
2.XX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项目初验对照表
3.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项目核验对照表
4.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项目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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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系统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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