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2019年6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我市着手部署开展分类管理改革工作。但省《通知》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分类选择规定、民办教育学校布点规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的优惠、民办教师培训经费、民办学校教师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具体明确。为更好地解决省《通知》出台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操作层面问题,客观上需要制定本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意见。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市教育局牵头起草《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3次向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吸纳完善后市政府办于8月16日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当面征求意见。9月19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听取了起草情况汇报。9月20日,市司法局出具审核意见。10月9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改革的意见》(送审稿)。10月30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宁政办〔2019〕9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按时完成分类登记管理
1.实施分类管理。对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即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2.推动平稳过渡。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作了具体时间安排。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得转设营利性学校。要求各地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进行分类登记,确保平稳过渡。
3.健全退出机制。要求各地区别2016年11月7日前后设立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财产处置方案,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制定安置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有序退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精准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
1.落实用地保障政策。要求各地认真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学校不同的用地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学校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
2.落实分类收费政策。要求各地认真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收费政策,严格落实《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要求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民办学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样待遇。
4.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要求各地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其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要把民办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给予保障。要执行或参照执行市里有关部门制定的宁德中心城区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政策,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
5.落实多渠道融资政策。要求各地创新民办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扩大办学资金来源。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
6.落实权益保障政策。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政策。
(三)努力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
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牵头负责本辖区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建立由教育部门具体牵头、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破解制约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地方特色
1.在分类登记管理方面:鼓励条件成熟的民办学校要立即进行分类登记,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重新办理证照。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选择之后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得转设营利性学校。
2.在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方面:
(1)用地政策:应统筹规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布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依法保障民办教育的用地需求。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学校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
(2)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要坚持“公建民办”学校的普惠性原则。各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3)税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样待遇。
(4)财政政策:民办教师培训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给予保障。各地要执行或参照执行市里有关部门制定的宁德中心城区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政策,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
(5)其他方面: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与公办学校一样纳入统一管理、同步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