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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标题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教育局(中共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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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标题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教育局(中共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教育局(中共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发布时间:2022-06-0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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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一)为规范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教育局(中共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委))工作,切实履行教育部门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局(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

          (三)局(委)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领导职责

          (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共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党组是中共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委在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教育局(中共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设立的领导机构,服从中共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委领导,在本局(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书记全面负责局党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二)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教育局(委)的工作。班子成员协助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教育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局长外出或请假期间,由一名副局长主持市教育局日常工作。

          (三)市教育局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各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全面工作,是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副科长(副主任)协助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作。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上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局长汇报。一般情况不得越级汇报。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及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维护政令统一、畅通。

          (四)市教育局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所在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带领下开展工作,对承办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局(委)领导和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三、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负责市属学校及教研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市直教育系统处级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协调市直教育系统科级及以上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管理市属学校和教研培训机构干部教师档案。

          (四)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学校的基建投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民办教育工作。

          (五)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全市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组织、指导全市中考、高考、会考、自学考试等各类考试管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市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终身教育工作,承担市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市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

          (八)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九)负责编制市级教育事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管理;指导、监督落实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十)主管全市教师工作,依法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管理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指导协调市属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全市高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统筹管理全市各类教育考试。

          (十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三)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社会实践、普法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安全等工作;指导全市学校条件装备、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定稳定工作;承担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依法行政

          (一)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推进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重要政策、重要合同、重大信访案件等要事先征求市教育局法律顾问的意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依法行政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制发新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续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或县、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的意见,经市教育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改变、撤销。

          由市教育局(委)牵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委、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等的重要事项,应提前请示市委、市政府。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四)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委或市政府报备。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要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教育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由市教育局牵头,涉及多部门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应按程序主动受理,并转告、转送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按承诺的期限内统一完成办理。

          五、民主决策

          (一)要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公示、评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提请市委常委(扩大)会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提请研究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

          (四)切实执行事前保密制度。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间或尚未正式出台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不得擅自传播,如未经允许,擅自传播,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者,视情况追究擅自传播者的责任。

          (五)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程序办事的,弄虚作假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对依照法定权限、违纪违法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提高行政执行力

          (一)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主动作为、高效落实,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二)强化主办责任制。由市教育局主办,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决定。在市教育局内部,涉及多个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的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和分管领导要敢于担当,主动沟通协调协办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及分管领导,协办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和分管领导要积极配合,经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局长决定。

          要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其它部门征求市教育局意见时,市教育局承办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应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或局长同意后,及时回复。

          (三)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按要求定期报告进展情况。要强化便民服务意识,及时办理、反馈“12345”便民服务中心等各级各部门转办的各类便民服务、信访事项,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容错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市教育局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党务政务公开

          (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除密级、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外,均应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三)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分管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推进新闻发布及政务公开常态化、规范化。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重大突发事件,要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进度,及时持续发布;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各级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政策,均应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索取政府信息的,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予以提供。

          八、加强行政监督

          (一)自觉接受上级监督、法律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强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党代表提议、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要完善内部运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举一反三、堵塞漏洞。涉及重大问题的,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九、公文审批

          (一)公文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以市教育局(委)名义发文,由主办科室拟稿,经局办公室核稿后,属日常工作的,由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几位分管领导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市教育局(委)的上行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三)局属单位和各县(市、区)教育局报送市教育局(委)审批的公文,由市教育局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报送局长审批,必要时,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与市直部门或县(市、区)教育局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自行发文。

          (五)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手段,及时、准确、安全地收发各级公文,及时流转、签批,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文件签批流转的跟踪督办。涉密公文,由专人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流转、处理。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党组中心组是党组成员学习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为进一步推进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学习人员

          以党组成员为主,必要时可扩大到有关人员。

          二、学习目的

          1.提高思想理论水平。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重点,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形势和分析问题,始终保持思想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

          2.提高政治水平。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3.提高领导水平。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三、学习主要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4.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5.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6.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

          7.科技、管理、历史、文化等基本知识及其在实践中的最新发展。

          8.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要会议精神。

          9.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四、党组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制定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和目标要求。年度学习计划在年初制定,专题学习计划重点围绕某个重要问题提出具体的学习研讨方案。党组学习会原则上每个月安排一次,每年不少于12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召集。每次党组学习会出席率和每位成员的年出席率均不得低于80%。

          五、党组中心组成员要按照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定调研计划,确定必读书目和参考阅读书目,明确个人学习目标、自学选题及学习成果的体现方式。

          六、在搞好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学习研讨活动,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认真设计专题。

          每次集中学习研讨要安排重点发言,或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讲座,并提前将学习的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通知到每个成员。中心组成员按照每个学习专题,搞好个人自主学习、及时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撰写学习体会和发言提纲。

          七、坚持学习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要自觉参加集中

          学习研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向组长请假,并作出补课安排。

          八、学习的基本要求

          1.党组中心组成员要高度重视学习,善于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内容、成效的落实。

          2.认真读书,勤于思考,坚持撰写读书笔记。除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内容外,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再选学一些其他方面的理论知识。每年中心组成员要撰写1-2 篇学习体会文章。

          3.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寻求新办法,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学习的全过程。党组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的调研选题不得少于1个,调研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每年至少完成1篇理论或调研文章。

          4.每次集中学习研讨,要提前做好准备,自学有关内容,写出发言提纲,积极发言。

          机关学习制度

          为创建学习型机关,全面提升干部职工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类型

          1.干部职工集中学习

          由机关党委结合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统一安排,由局(委)领导轮流主讲或邀请专家学者到我局进行辅导讲座。上级部门安排专题学习活动或如需及时传达有关会议精神、重要文件、上级领导指示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可随时组织干部职工集体学习。

          2.科室集中学习

          以科室为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科室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本科室职工集体学习。

          3.个人分散自学 

          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带着问题学、结合工作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日常学习。

          二、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党的重要文献;时事政治;党和国家及省、市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2.法律法规:学习涉及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3.业务知识:学习行业管理政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办法。

          4.廉政教育: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规定,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   5.其他专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活动。

          三、学习方式

          集中学习采取系统通读、专题辅导、交流讨论、重点发言和观看影像资料、参观教育基地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学习要求

          1.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思路和方法,把学习作为增强工作本领,提升能力水平的有效途径。

          2.全体干部职工要克服以工作代替学习的问题,做到静心学习、潜心领悟、用心实践,既要认真参加集体学习又要积极开展个人自学,既要学习书本、文件,又要向实践学习、向身边的先进模范、业务专家学习,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

          3.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学习时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讨论交流要按照安排的题目,认真准备发言材料,每季度撰写1篇学习心得。

          4.严格集中学习考勤制度,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应事前请假,学习考勤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干部职工集体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廉洁自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委)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从政行为,预防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1.不准公开发表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自觉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党的绝对领导,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不准传播政治谣言;

          3.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4.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自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决定。

          三、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经工作纪律:

          1.不准利用职权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

          2.不准截留应上缴财政的经费,私设“小金库”;

          3.不准出租、出借本单位的法人执照和银行帐号;

          4.不准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局(委)机关财务制度的活动;

          5.自觉执行财务审批制度,不准擅自或授意他人为自己签发业务活动费用。

          6.加强对本单位自有资金的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发放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

          四、严格执行个人收入申报、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应按规定自觉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填写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名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当事人或请托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拒绝的,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驻局纪检监察机构组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上交礼品。

          4.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基建、工程维修,图书、教材、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六、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2.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4.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6.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占有)公款、公物或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7.不准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或使用单位无形资产、出租单位场地;

          8.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对因工作需要购置或由协作单位馈赠的两用物品,都要实行统一登记。

          七、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八、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领导干部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个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不准在职权范围内个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品推销以及其他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3.不准擅自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在讨论决定招生、评优、奖励、职称评审聘任、干部选拔调整、人才招聘引进、出国(境)人员选派等工作中涉及到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情况时,应当回避;

          3.不准用公款支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4.必须自觉遵守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不准在其管辖的部门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进行;

          5.不准纵容、授意、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应提倡厉行节约,不攀比,不铺张浪费,严格按规定办事。

          2.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十一、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支持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二、在民主生活会上,领导干部要按照本规定对本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三、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励的重要依据。

          十四、领导干部违反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及我局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驻市教育局(委)纪检监察组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和监督,深入推进我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建立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目的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和加强事前、事中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二、谈话类型和方式

          廉政谈话分为日常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四种类型。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谈话时间

          日常谈话主要是交流沟通一段时间内工作和廉政情况。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新提任或交流轮岗的干部到任前安排谈话,如遇特殊情况,到任前不能进行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视情况随机进行。

          四、谈话对象和内容

          (一)日常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谈话对象:委、局机关干部和市属院校的中层以上干部。

          谈话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的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结合实际,就加强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6.其他需要相互沟通的情况或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谈话对象:委局机关和市属院校新提任或交流轮岗的干部。

          谈话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经验,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

          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三)提醒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谈话对象:在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

          谈话内容:根据群众的反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四)诫勉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谈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

          在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日常监督、审查调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部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所在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

          谈话内容: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督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承诺。

          五、谈话要求

          1.谈话对象的确定:一是职务变动的干部都要进行任前廉政谈话。二是主要领导批示和群众举报的等,要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2.主谈话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并视情况安排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参加。谈话人必须2人以上,并做好书面记录。

          3.谈话前,应当将谈话时间、谈话地点事先通知谈话对象;谈话中,应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材料;谈话后,谈话人员应将谈话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必要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

          4.谈话对象要把廉政谈话视为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自觉接受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纪检和人事部门的谈话教育与监督,实事求是地说明有关情况。对拒绝接受谈话经教育不改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基本制度

          民主决策制度

          一、科学民主决策制是指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同时,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制度。

          二、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项法定程序。

          1.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法,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把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2.专家论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且不得选择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

          3.风险评估。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4.合法性审查。对于涉及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类和涉法类的决策事项,应当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5.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科学民主决策要求

          1.决策提出。对重大改革、重要规划、重大民生、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决策,应当明确决策事项、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

          2.决策建议。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准备好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调查报告等规范性材料,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

          3.决策确定。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集思广益,视情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

          4.决策实施。决策确定后,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对决策进行纠偏和完善。

          岗位责任制

          一、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宁委办﹝2015﹞17号)的要求,局(委)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三、岗位责任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科室(直属单位)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五、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六、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事公开制

          为增强工作透明度,让群众更多更好地了解教育行政工作制度、工作纪律、职能、性质和作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局(委)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公开的事项主要有:

          1.对外要将涉及机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公开、岗位职能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工作纪律公开和社会监督公开;

          2.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4.涉及局(委)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5.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6.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7.涉及局(委)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8.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

          9.涉及局(委)机关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10.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1.其他应当实施公开的事项。

          四、公开采取的方式有:主要采取新闻媒体宣传、网上发布、设立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及时公开相关事项,接受全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服务承诺制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文明办公,秉公办事,恪尽职守,廉洁高效,热情待人,优质服务。

          二、对前来局(委)办事管理相对人礼貌接待,耐心解答问询,能办的事马上办,逐步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执法公示,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

          四、实行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内容,实行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五、清正廉洁,不收受礼品、红包,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六、改进工作作风,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七、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八、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九、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首问负责制

          一、有关人员来局(委)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局(委)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使用文明用语,并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不可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直属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向管理相对人耐心说明情况。

          四、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直属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明确告知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五、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委)办公室联系,尽快帮助确定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六、办理事项不属于局(委)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

          七、有关人员来电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局(委)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举报的情况、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办理。来电咨询的,接电话的局(委)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局(委)业务范围的,应耐心告知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电话号码、联系人。局(委)机关人员解答来电咨询要礼貌、热情和耐心,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八、违反本制度的按《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机关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局(委)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时,局(委)机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管理相对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三、责任人对管理相对人需办理有关事项应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或情况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共同研究应提交材料内容,并告知管理相对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说清、造成管理相对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限时办结制

          一、为压缩办事时限,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相对人到局(委)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各科室(直属单位或具体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三、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并将办理时限在工作流程中明确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对即办事项,经办人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五、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告知办结时限。

          六、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经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责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告知管理相对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七、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局(委)工作人员对外提供服务时对其否定的主要事项。经办人员应填写《否定报备表》,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并逐级上报备案时一项制度。

          二、办理否定报备程序:首先由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主要事项进行初审,认为确需实行否定报备的,即自动填写《否定报备表》,接着呈报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最后报局(委)分管领导备案。

          三、对经办事项实行否定时,必须有理有据的向管理相对人解释清楚,展现局(委)机关工作人员文明办事的作风。

          四、局(委)领导对上报备案的《否定报备表》的各项内容应认真审核。如有发现疑问的地方,应及时查询了解;如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五、工作人员对所经办的事项,如果必须实行否定报备而没有否定报备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初次违反者,由本科室(直属单位)领导批评教育,违反者如果是中层领导则由局(委)分管领导批评教育;再次违反者,要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在本科、室(直属单位)内作检讨;三次及其以上违反者,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责任追究制

          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一、失职的种类和情形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二、失职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2.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社会评议制度

          一、社会评议制是指机关单位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廉政等情况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的制度。

          二、各级机关应当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机关干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对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认真落实和整改。

          三、社会评议方式

          1.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2.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机关干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问卷评议。根据代表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4.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社会评议程序

          1.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2.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开展问卷调查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了解机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3.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被评议机关和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公开、通报。

          4.作出恰当处理。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及时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人员反馈。同时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督促整改落实,强化效能问责。

          党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内容审批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挂靠局机关党委。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三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四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单位一把手批准。

          第五条 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单位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务公开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坚持“公开、真实、可信”的原则,凡是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主要包括: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开的形式

          (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以会议、会议纪要、文件、简报、通报、报告、党代表调研、询问和质询、短信平台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适宜向社会公开要以党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公开的程序

          党务公开应根据公开内容,采取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实施。

          (一)拟定公开内容。初拟公开内容,在党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党员群众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后,进行补充完善。

          (二)党组织审定。党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对公开内容进行讨论审定。

          (三)第一责任人审签。由所公开内容的原审批人审查签字后实施公开。

          (四)听取意见建议。对公开的各项工作要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做出回应

          (五)登记建档。各党组织要将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落实情况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条 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相适应。公开时间分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

          (一)对党内法规、政策文件、工作程序以及办事机构等具有稳定性的内容实行固定公开,如遇修订、调整及时更新;

          (二)对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在当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实施;

          (三)对阶段性工作实行逐段公开;

          (四)对动态性、临时性的工作,如工作动态、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内容,根据情况实行即时公开。

          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公开目录,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二)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书面上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2、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

          3、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4、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二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三条 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督导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五条 党组织要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注重效率和检查效果,可结合工作督导一并开展,也可抽查进行。

          第六条 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

          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局(委)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教育局办公室是局(委)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牵头承办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健全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科室责任制,协调、督促各职能科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局有关职能科室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公开、更新相关政务信息。

          二、教育局(委)机关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局领导及其工作分工,全市教育概况等。

          三、局(委)机关应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1.教育行政法规、规章,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决策;

          2.全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

          3.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4.全市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报告,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6.各类教育基金、教育救助等项目介绍、申请指南等;

          7.重点工程项目投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点工程建设、大宗物资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

          8.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监督检查、执法、处罚情况;

          9.高考、中考、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规定及计划、程序,高考录取分数线等信息;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公益事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向局里申请公开有关政务信息的,需向局(委)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局政务信息公开范畴;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密切相关;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既不属于保密信息,又不涉及第三方隐私的;

          4.一个申请对应一个信息公开项目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局办公室予以受理。受理后,由局(委)办公室协调各职能科室提供相应的政务信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局(委)有关职能科室、直属单位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印局文书档案信息的,需提交书面申请,交局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办公室领导审签后,方可到局档案室查阅、复印,查阅、复印的信息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之内;教职工申请查阅、复印本人个人档案信息,以及法院、检察院等特定部门申请查阅、复印教职工个人档案信息的,需提供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提交书面申请,交局人事科及分管人事领导审签后,方可到局档案室查阅、复印,查阅、复印的信息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之内。

          六、当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有关责任科室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相关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为局公告栏、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教育局政府网站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九、局相关责任科室、直属单位要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政务信息在公布前,须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此外,公布政府信息前,有关职能科室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均不得公开。当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由办公室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十、局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要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一、对于未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信 访 制 度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委)对原先颁布实施的信访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信访制度如下。

          一、信访受理范围

          (一)反映重大问题、提出重要建议的;

          (二)突发性事件;

          (三)信访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的;

          (四)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按规定应由市教育局(委)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

          二、接待办理程序

          (一)按照拆信、阅信、登记、办理或登记、接谈、办理的基本程序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二)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先向当地主管部门或单位、学校反映。对处理结果不服的,须持有下一级机关或单位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持书面处理意见直接来信来访的,只做登记,负责有关问题咨询,不做处理。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三)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科室和单位负责处理。

          (四)有关科室和单位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l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七)对长期来信来访并提出无理要求的信访老户,除做好必要的思想疏导工作外,一般不再予以登记及接待,对纠缠滋事的应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三、集体上访处理办法

          (一)发现群众聚集到局(委)机关上访时,保安人员不得让上访人员上楼影响办公,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信访接待人员或值班人员,如有特别异常的情况应直接报告办公室分管领导。

          (二)信访接待人员或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并通知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到现场处理。

          (三)接待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应由来访群众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其余人员由保安人员负责维护秩序,并要求无关人员撤离现场。

          (四)信访接待人员做工作后,上访人仍滞留不归的,应通知上访人员所在地派人接回。

          (五)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办公室视情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分管的局领导。

          四、基本要求

          (一)信访接待人员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信访接待人员,在受理信访事项时,应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公正。凡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问题,一定要认真负责到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切实为群众解决问题。

          (三)严守纪律,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回避。

          新闻发布管理制度

          为切实增强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促进教育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局(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教育改革发展大局,服从服务于教育局中心工作。

          (二)坚持正面宣传,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二、新闻发言人的设定和主要职责

          教育局新闻发言人由局党组成员、教育工会主席颜昭明担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教育局(委)的新闻发布工作。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代表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教育局(委)向新闻媒体发布教育方面的工作和重大事项,通过公布有关信息与公众实现顺畅高效的沟通。

          (二)根据需要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三)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宁德教育工作主要思路、重大决策、重点工作、最新举措等。

          (二)涉及教育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三)教育工作中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五)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四、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三)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教育部门的有关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表署名文章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五、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如有特殊工作或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举行。

          六、新闻发布的策划、选题及重要新闻发布的准备

          (一)新闻发布的策划与选题,由新闻发言人牵头,研讨新闻发布有关事项。在此基础上,确定新闻发布的选题。

          (二)全市性教育工作重大、重要事项事件新闻发布材料,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起草背景资料、有关材料并交新闻发言人初审,在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市教育局名义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发布通稿。

          七、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研究决议进行。

          (二)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八、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必须重新审批。

          (三)未经授权,局内设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新闻媒体擅自发布与教育工作有关的各种信息。

          党员干部定期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统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象范围

          局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机关党委、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善于利用重要节点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岗位变动必谈、组织处理必谈、发生家庭变故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

          二、主要内容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三、方式方法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局领导班子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机关党委、党支部班子之间、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员活动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四、组织实施

          1.确定固定谈话日。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安排党员干部主动找党组书记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2.党员干部作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领导挂钩联系和服务基层制度

          一、局(委)领导分别挂钩联系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学校和扶贫村。

          二、局(委)领导要将挂钩联系基层工作与日常工作统筹兼顾,认真开展挂钩联系工作,准确掌握情况,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广大教职工和贫困户所思所想所盼。

          三、局(委)领导要结合开展“三访三创三争”和“扶贫日”等工作经常深入挂钩联系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校、贫困村,帮助联系点找差距、理思路,为基层办实事、办好事。原则上每年安排一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参加,并定期研究解决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学校和扶贫村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局(委)领导要深入开展“换位体验”活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体验办事的感受,及时发现办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服务群众中存在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工作要求

          局(委)班子领导要把挂钩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一线锻炼干部,服务基层学校和贫困村的实践和体验,切实为挂钩学校、贫困村办实事、办好事,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敷衍应付的现象,切实提高挂钩工作实效。局班子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要求,以上率下,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创先争优,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工作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局(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全体干部、职工及借用、跟班人员。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三条 局(委)机关实行签到制度。机关及合署办公的直属单位签到地点设在局(委)办公楼一层大厅,电教站、教育装备中心和小学培训部工作人员在其办公楼二层签到点统一签到。工作人员应自觉签到,不得代签,如上班期间遇台风、短时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到者,应电话告知值班人员和科室(单位)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并在到岗后补签,否则作缺勤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上班中途离岗,工作人员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征得同意,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中途离岗前需向局(委)办公室报备并做好登记。

          第五条 工作人员公出(包括下乡、出差),需填写干部出差审批表,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向局(委)办公室报备。在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区内开会、办公事,应事先告知局(委)办公室做好登记,按出勤处理。

          第六条 未经批准(含办理请假、外出手续)没有到岗者,或未经批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机关考勤值班由局(委)办公室负责安排,局(委)机关工作人员轮流。值班人员应在上班时间前10分钟到达一楼大厅值班台值班,在签到时间内实行坐班,并在上班时间15分钟后对签到情况统计,如实标注未签到人员去向并签字后交由办公室登记存档。电教站、教育装备中心和小学培训部也应统筹安排人员值班,并由值班人员对当日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签字确认,每月3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上个月的签到统计表。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考勤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分管领导和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所辖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凡因病、因事或按规定享受各类假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或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应事先向科室负责人电话报告,并通知局(委)办公室,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及时通过电话说明情况,经相关领导同意后,事后再补办续假手续。连续请假,必须一次性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假期的类别、期限及有关规定:

          (一)休假。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开始执行),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提倡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分段式休假,以减少对工作运转的影响。

          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休假3天以上的,均须报请局长审批。

          下列人员不再享受休假:

          ①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机关工作人员安排休假,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互为AB角的局(委)领导不同时休假;

          ②分管领导和其分管科室的负责人不同时休假;

          ③各科室工作人员不同时全部休假;

          ④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时间在1周以上的培训的,培训结束1个月内原则上不得休假;

          ⑤国庆、春节长假开始前或结束后半个月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⑥单位承办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与之相关的机关工作人员休假;

          ⑦每年12月份一般不安排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因工作需要,单位领导要求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中止休假,及时返回。未休完的假期可另行安排。

          (二)病假。请病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病假5天以上的应持有医疗机构的病历证明。

          (三)事假。请事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批假权限及手续与请病假相同。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再请事假的天数,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原则上掌握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作人员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婚假(晚婚假)、分娩假、丧假。应事先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享受15天婚假。

          分娩假。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工作人员,女方产假为158天-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工作人员难产、流产和哺乳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家住外地的,可根据往返需要,视情给予适当路程假。

          请探亲假、休假、婚假者,需提前三天办好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请假时间超过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及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交办公室保存备查。每月底由办公室将工作人员出勤、休假、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考勤统计表,并于下个月10日前公布。

          第十二条 局(委)班子成员出差、外出、学习、培训、休假、请假,须报请局长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由局(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组成效能督查组负责考勤的检查与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和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每月5日前在机关一楼大厅LED屏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要强化考勤及督察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局(委)内部绩效考评、干部职工年终考评、评先评优、选拨任用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局(委)有关内部规定与本制度不符或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机关值班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机关的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工作的组织领导

          1.机关值班工作由分管领导分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编组,编制日常值班人员轮流表和临时值班安排表,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分组轮流值班。

          二、值班人员、时间与地点

          1.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期间的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机关各科室人员按照值班表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上午7:45—8:15,下午2:15—2:45(夏令时为2:45—3:15),值班地点在一楼大厅。

          2.防汛防台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临时确定,班次分上午、下午和晚上班,值班时间分别为:08:00-14:00、14:00-20:00,20:00-次日8:00,值班地点在机关值班室。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全国两会和重大节假日的值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临时确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班次分两班,值班时间分别为:08:00-14:30(夏令时为08:00-15:00)、14:30-次日8:00(夏令时为15:00—次日8:00)。

          三、值班工作的职责和纪律

          1.正常上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开通大门,及时做好干部上班的签到和出差、请假人员的签章,并做好签到表的交接传递。

          2.防汛防台维稳等期间和重大节假日,第一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岗,严禁接班迟到、交班早退,中途脱岗,严格做到值班室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写明当班情况和未处理完毕或待处理的事宜,并在交接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全面说明清楚;应在电话铃响5声之内接听电话,不得使用电话呼叫转移;要定时到办公室接收传真并及时告知带班领导和办公室。凡因脱岗、交接班不清楚和当班不接电话等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3.值班人员应熟悉值班工作各项流程,做到答复问题迅速礼貌,操作设备准确无误,熟悉文件收发、传真和电话记录等工作。知晓突发事件信息处置流程与基本要求,掌握当日带班领导姓名和联系电话,熟知省教育厅、市委和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遇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不得擅自越权处理,严格按照领导意见要求及时办理。

          4.一般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请人顶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找人顶替的,由本人同其它班次的人员协商好后通报办公室,事后由处办公室安排补班。

          5.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室内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整洁;爱护值班室内的家俱、被褥等用品,不丢失、不损坏。最后值班的人员负责被褥的清洗与有关值班用品的收藏整理。

          四、其他

          1.机关驾驶员必须参与值班,值班驾驶员如有事,须向办公室请假。

          2.值班室钥匙和电话按值班时间到办公室领取,值班结束后归还原处。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局(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四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局(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能够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应当使用局(委)已建成的“市县校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召开。局(委)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持经主要领导审批的《出差审批单》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统一向接待单位出具公函。

          第五条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原则:一是统筹管理。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二是定点接待。接待地点一般安排在定点宾馆、饭店或机关食堂;三是对口接待。接待对象原则上由对口的分管领导、科室(单位)实行对等接待,严控陪餐人数。

          公务接待范围: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莅临局(委)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心城区以外的高校、市属学校及各类挂钩联系单位到局(委)办理公务的;市外教育部门、教研机构、学校来宁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应邀或来访的重要公务对象;由局(委)主办的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特殊情况必须有详细电话通知记录(须记录来电时间、来电单位、来电号码、来电人、记录人及需要接待的事项、人数等内容)。同城不予接待。

          第六条简化公务接待,除路况不熟悉的可安排人员引导外,一律不安排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红地毯;调研座谈一般安排在局(委)机关或相关学校的会议室,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挂会标,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发放笔和记录本。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向接待对象赠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现金、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设鲜花和洗漱用品。

          局(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超支部分一律自行承担。

          第八条接待对象原则上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差旅、会议、培训等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在机关食堂或定点接待饭店安排一次工作餐,接待对象为厅局级的,按照市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现为150元/人)为上限执行;接待对象为处级以下的,上按照市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现为130元/人)为上限执行,接待费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用餐一律不得上野味、高档海鲜、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不高于我市市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的50%(即75元)。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条根据局(委)公务接待范围,对公务接待实行预算管理和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接待主办科室(单位)应事先填写《接待审批单》、《临时经费预算表》并附接待公函或会议(活动)通知文件,经办公室主任会同财务科科长审核后,由局(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接待。接待审批单应明确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经费报销应严格实行“四单合一”,接待主办人(主办科室)须持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项目清单、正规发票等凭据,经财务科审核、局长审批后,报销相关费用。对四单不全的接待项目,财务科不予报销入帐。接待费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实行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开制度,由办公室牵头、财务科配合,通过局(委)机关党务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接待经费开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审批程序,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严禁向下属学校、个人和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机关和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公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局(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调度与使用、日常管理、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坚持为工作服务和统一调配的原则,保证行车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费用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局(委)机关公务车辆的调度及管理。

          第二章 调度与使用

          第五条 规范用车范围。机关和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经市车改领导小组批准保留委托管理的车辆属机要、应急用车,按照如下保障范围使用:

          1.接送卷;

          2.机要通信、考试用车;

          3.挂钩扶贫;

          4.突发事件、紧急状态、应急管理和抢险救灾处置用车。

          第六条 规范用车程序。

          1.我局留用的机要、应急用车,在委托代管期间,原则上不用于出差使用。局(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一般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工作人员出差,除特殊情况(紧急公务、应急管理、无直达公共交通等)外,原则上三人以上才可通过市直车辆服务平台派车。

          2.符合用车范围规定确需使用留用车辆的,使用人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凭单派车并负责做好车辆出行台帐备查。

          3.局(委)领导及干部出差,原则上应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确需通过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须提前填报《出差审批单》,经办公室、财务科审核、局长审批后,方可由局办公室联系市直车辆服务平台租赁车辆。

          4.符合公务用车规定的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含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接待用车应优先选择机关内部或政府定点租车平台用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指定加油站加油。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和原始台账,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张榜公示单车能耗数据。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按照使用额度及时提前向财务人员补充资金。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外派公出外,车辆均须停放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但必须保障车辆安全。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公车私用并经查实的,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指定维修厂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管人员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其他维修厂维修;需在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征得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对车辆维修项目和质量负责,并进行监督。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签字确认后,由办公室定期统一结算;费用报销单据由驾驶员经手,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审核,局长审批后报销。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由驾驶员填报费用时一并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因驾驶员违章驾驶,产生的罚款及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力戒浪费。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5.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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