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1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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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毁坏森林、林木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果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技,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4、《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毁林筑坟或者进人封山育林区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林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5、《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
2、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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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毛竹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毛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盗伐毛竹的,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毛竹价值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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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毛竹的处罚(含3个子项) |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毛竹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滥伐毛竹的,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毛竹价值二倍的罚款。 4、《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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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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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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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2.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
6 | 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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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法买卖、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使用无效、非法购买的木材运输证件或者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五条 使用无效的或者非法购买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2、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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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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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2.超出准运数量运输木材的处罚 | ||||
3.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 ||||
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
5.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 ||||
10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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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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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毁坏名木古树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毁坏名木古树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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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偷漏林业规费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挪用林业规费的,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漏林业规费的,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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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收购、销售、经营加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1.收购、销售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木材或者木材价款,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收购、销售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
2.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
15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在禁猎(捕)区、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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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证或者超出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猎捕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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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
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
18 | 非法出售、收购、杀害、经营、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下列行为发生在集贸市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或其产品市场价等额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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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进出口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 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下列行为发生在集贸市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五)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5000元—50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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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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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1、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地弓、铁夹、吊杠、钢(铁)丝套等猎捕工具。 第十八条第一款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第十九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进行。需要变更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条 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因疾病、伤残、自然淘汰、种源交换、更换血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屠宰、出售、赠送、交换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类别报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在禁猎(捕)区、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证或者超出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猎捕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400元—4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300元—3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六)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10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2、违法制造、销售、使用地弓、铁夹、吊杠、钢(铁)丝套等猎捕工具的处罚 | ||||
3、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疾病、伤残、自然淘汰、种源交换、更换血统或其他特殊情况,未经批准进行屠宰、出售、赠送、交换的处罚 | ||||
4、超出许可证规定进行经营加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
5、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
22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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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储藏及其产品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发生在集贸市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二)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1000元—10000元罚款。 (三)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准运证记载不符的,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300元—3000元罚款。 (四)为违法经营加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储藏场所或运输工具的,处200元—2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2、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准运记载不符的处罚 | ||||
3、为违法经营加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储藏场所或运输工具的处罚 | ||||
24 | 非法食用明知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禁止非法销售、购买、加工、食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非法销售、购买、加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对食用明知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对食用者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但食用人工养殖并经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可食用的野生动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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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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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2.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 ||||
27 | 非法销售林木种子和采集采伐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 ||||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28 | 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6.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 | ||||
29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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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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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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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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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令第13号,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 第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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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令第13号,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 《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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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令第13号公布,2011年国家林业局26号令修改) 第二十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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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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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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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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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沙,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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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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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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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自然保护区擅自扩大或者变更生产小区范围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擅自扩大或变更生产小区范围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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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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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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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 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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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2号) 第三条第三款 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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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假冒植物授权品种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修订)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 《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 (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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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销售植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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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
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50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2、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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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1、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
3、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4、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
5、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52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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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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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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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2.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
3.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
56 | 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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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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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毁坏、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1.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
2.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处罚 | ||||
59 |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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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在争议山场从事与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活动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08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与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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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经批准改变沿海防护林地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1.未经批准改变沿海防护林地使用性质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不得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坏红树林、防护林中幼林。 禁止在幼林地内放牧等损坏防护林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侵占或毁坏林地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林木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
2.未经批准在沿海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的处罚 | ||||
3.毁林开垦和毁坏红树林、防护林中幼林的处罚 | ||||
4.在沿海防护林幼林地内损坏防护林的处罚 | ||||
62 | 未经批准在沿海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在具备游览条件的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与防护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林相及周围环境的保护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展旅游活动,并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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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沿海防护林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防护林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采伐防护林的,按采伐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二)采伐沿海基干林带的,按采伐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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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拍卖的处罚 |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
2、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处罚 | ||||
65 | 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林业物化技术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农业物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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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木材或林木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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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颁布的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森林消防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1.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野外禁火令的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2.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3.在发生森林火灾、林区抢险等紧急状况时,阻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 ||||
4.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
68 | 伪造、变卖、买卖有关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等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1.伪造、变造、买卖涉林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2.伪造、变造、倒卖森林公园门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 ||||
69 | 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或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制品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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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买卖的或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或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1.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森林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
3.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
4.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
5.窝藏、转移、代销涉林赃物的处罚 | ||||
6.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