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发布《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立了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2019年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