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劳动就业培训

        宁劳人仲案〔2021〕224号裁决书

        发布时间: 2021-12-21 13:03 来源: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社局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住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XXX。

        申请人因工资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XXX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建设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玖隆时代广场项目(位于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东侨经济开发区金马北路与闽东东路交叉路口南侧),聘用申请人在该项目钢筋班组务工,工资每日350元。被申请人从2021年3月开始拖欠申请人工资。经双方确认,申请人2021年3月出勤天数为16天,应发工资5600元,而被申请人仅支付了2800元,至今拖欠2800元。由于双方对2021年4月至6月的实际出勤天数存在争议,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不予发放,申请人将另行主张。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1年3月工资28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诉人与我司劳动争议事件说明。1.吴多荣、吴多安(兄弟)所承包的1#、2#、6#钢筋施工部分在4月初上报给我司的3月份工资表,我司在发放工资款前经公司财务及造价部门对其上报的3月份工资表(总金额:232050元)进行复审发现存在超报谎报工资款现象(超出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及考勤记录),对其班组进行通知要求在发放工资款日期前汇总正确的3月份工资表报我司审查。于4月20日吴多荣、吴多安重新上报了3月份工资表(总金额:120225元)。并于4月22日由农民工账户进行了工资银行代发,两份工资表均为吴多荣、吴多安进行上报我司。经此闹薪事件后我司严格审查吴多荣、吴多安班组人员信息及考勤记录等资料后发现上报的3月份第二份工资表为两人擅自主张修改未经工人实际签字确认,并以暂发生活费为由欺骗工人,我司仍发现所上报的工资表中存在参假人数(当月并不在本项目上班的人员),对于吴多荣、吴多安骗取我司工资款将其收到的工资款转为己用的事件对我司项目管理也产生了非常严重的恶劣影响。二、申请人张秋瑟所主张的拖欠3月份的工资款2800元。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及考勤记录分析,我司对申请人张秋瑟所主张的拖欠3月份工资款2800元不予认同。我司查看历月考勤记录发现申请人张秋瑟的3月份考勤记录为14天,应发工资4900元,实际发放了2800元,但上报3月份工资表时吴多荣、吴多安班组已表明提前预支过部分工资款给张秋瑟作为生活费,故上报我司张秋瑟3月份工资款仅2800元,工资发放后直至6月中旬,申请人并没有到我方项目部办公室或无欠薪项目部告知我部管理人员3月份工资未足额收到。在6月下旬进行退场结算时申请人张秋瑟上报我司在本项目余下工资款:1225元,但6月份没有任何考勤记录,我司结合项目实际及社会生活实际情况仍发放了1225元工资款(7月5日农民工专户代发),已结清张顺坤在本项目余下所有工资款。我司承诺已完全付清申请人在本项目所有工资款,并不存在拖欠任何月份的工资。

        申请人为证明、支持其主张,出示以下证据:证据1,宁德玖隆时代广场钢筋班组2021年3月份工资表,证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结算确认2021年3月,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相应工资的事实。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据是我司已经废弃的工资表。

        被申请人为证明、支持其主张,出示以下证据:证据1,3-6月考勤、工资发放汇总,证明申请人3-6月份的考勤记录。证据2,银行代发流水,证明3月、6月及退场付款金额。证据3,3月份的工资表,证明3月份工资表均由钢筋班组提供,非我司造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考勤记录没有足额提供。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恰能够证明工资没有足额发放。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与申请人提供的天数与金额有差异,此份证据虚假。

        本委认为,申请人出示的证据1,被申请人承认该工资表上公章系其加盖,故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本委予以确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本委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1,该考勤记录无申请人签字确认,可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本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3,申请人对该工资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佐证,也未提出相关鉴定申请,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该证据本委不予采信。

        本委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承建的宁德玖隆时代广场项目钢筋班组工人。

        本委认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采信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拖欠其2021年3月工资2800元的主张。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800元。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合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工资2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薛  峰

        仲  裁  员:郑  弟

        仲  裁  员:陈  韬

         

        2021年12月6日

         

        书  记  员:黄嘉华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