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好相关数据比对和传送,掌握完整准确的人员数据信息,同时不断优化经办流程,促进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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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