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字〔2022〕23号)和《福建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评组〔202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厅字〔2022〕23号文件规定,“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所申请的项目应是以当地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和厅字〔2022〕23号文件规定要求,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
二、申请内容
申请设立(调整、变更)创建示范项目应当制定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理由依据、主(承)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具体措施、认定形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经费来源等。申请设立的项目应当合理设置活动周期。市和县(区)使用所在地区名进行冠名。
三、申请时间和要求
市直单位申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及工作方案报市人社局汇总;县级党委、政府申请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和工作方案,经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签,由各地人社局报送市人社局汇总。
请各地人社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厅字〔2022〕23号和闽评组〔2022〕1号文件精神,正确理解创建示范活动规定和要求,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的申请报告、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 、创建示范项目申报简明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人社局政府表彰与任免科。
联 系 人:林霁、邹小惠
联系电话:0593-2870505(兼传真)
邮 箱:xsgcwl@163.com
附件: 1.市、县级创建示范项目申报简明表
2.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3.福建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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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