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周**:
周**,身份证号码:352201********543X,住址:福建省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蕉城区
周**,身份证号码:352221********5414,住址:福建省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蕉城区
周**、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蕉城生态环境局人员对周**、周**共同租赁使用的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南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蕉城区飞鸾镇梅田村周厝158号场地开展执法检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蕉城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厂内锅炉烟囱排放的烟气进行了采样。经查,周**、周**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生物质锅炉正在烧煤,锅炉烟气监测结果显示烟尘(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040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中颗粒物80mg/m3的排放浓度限值。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一)2021年11月2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取的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南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复印件、董事长周**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11月26日对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南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的调查询问笔录,12月2日对周**、周**的调查询问笔录,周**和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育苗场租赁协议书、育苗场租金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周**、周**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1年11月2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11月26日对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南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的调查询问笔录,12月2日对周**、周**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1年11月2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11月26日对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南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的调查询问笔录,12月2日对周**、周**的调查询问笔录,育苗场租赁协议书、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蕉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蕉环站监字(2021)第128号)、《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等证据,证明周**、周**租赁蕉城区飞鸾镇梅田村周厝158号场地进行育苗期间,共同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周**、周**共同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2〕2 号)告知周**和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周**、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2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五)大类“超标排污类”第2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规则,我局对该行为未造成人员死亡或中毒或重伤或转移等各种污染结果、周**和周**为一般自然人、之前无环境违法行为、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属于过失、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超标的颗粒物属于一般废气、该区域为农村地区、颗粒物超标 10 倍以上、小时烟气流量等因素进行裁量,综合考虑周**、周**已按照我局2021年12月23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1〕7号)要求落实整改,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周**、周**共同实施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零叁元整(小写:12.250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地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