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A3364TJ9H
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古田县大甲镇工业集中区五境东路8号
2022年8月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2022年8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行为,具体情形如下:你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3000吨精密铝合金压铸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审批,项目于2020年11月动工建设后,采取分批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至2022年8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生产已超过1年,但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验收,生产期间,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22年8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宁德福晟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2年8月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2年8月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你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3000吨精密铝合金压铸深加工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复印件;你公司天然气站2021年4月、2022年7月、8月每日运行记录表复印件;你公司2021年6月9日以来于福建省危废转移平台上录入的危废电子联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行为。
(四)2022年8月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你公司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的自行监测报告;你公司2021年6月9日以来于福建省危废转移平台上录入的危废电子联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生产期间,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于2022年10月30日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要求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地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