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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收集情况送达通知。统计督察组提前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二是通报内容开展督察。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三是书面报告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国家统计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