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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需要指出的是,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中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