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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统计局关于印发《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统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15 11:31 来源: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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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统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统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统计局

                                           2019年8月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统计局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为改善全市社会信用环境,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坚持“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规范统计信用建设活动,审慎认定统计失信主体和行为,严格管理统计信用信息。由市统计局为实施主体,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第二条  企业统计人员要树立依法统计观念。应承诺在本企业统计数据中不存在虚假、保证真实性,加强统计信用信息公开和在企业网站或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

        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八条 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九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在本局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二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下级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机构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机构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十五条 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分。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统计局办公室          20198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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