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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将原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所列侵权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原来第三十六条“有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有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将原来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