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区《关于要求审批三屿新区污水处理厂北侧地块控规调整论证报告的请示》(宁区政文〔2020〕86号)收悉。结合市规划与建筑环境委员会2020年第3次会议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三屿新区污水处理厂北侧地块(即350901-14-F-41、42、43、44、45、46、47、48、49、50-3地块)控规图则调整。
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具体如下:
(一)350901-14-F-41地块,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G2),用地面积0.82公顷;
(二)350901-14-F-42地块,用地性质为排水用地(U21),用地面积3.42公顷,容积率不大于0.5,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限高15米;
(三)350901-14-F-43地块,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G2),用地面积0.30公顷;
(四)350901-14-F-44地块,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用地面积0.15公顷;
(五)350901-14-F-45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用地面积0.39公顷;
(六)350901-14-F-46地块,用地性质为加油加气站用地(B41),用地面积0.37公顷,容积率不大于0.5,建筑密度不大于20%,绿地率不小于10%;
(七)350901-14-F-47地块,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G2),用地面积0.09公顷;
(八)350901-14-F-48地块,用地性质为行政办公用地(A1),用地面积1.80公顷,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限高50米;
(九)350901-14-F-49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G1),用地面积0.63公顷;
(十)350901-14-F-50-3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G1),用地面积4.01公顷;
(十一)以上地块其他规划要求按照图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上地块控规图则纳入片区单元控规进行动态维护,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做好督促指导、审核审批等工作。
四、原宁政文〔2018〕111号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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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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