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69141298
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福鼎市店下镇关盘54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陈**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5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补充调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你公司船舶制造项目已完成建成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宁环保违建备〔2016〕4号),备案内容为船体车间、原辅料材料仓库、1座5000吨级滑道船台、1座10000吨级船台(未建)、桥式起重机2台(车间内)、120吨门式起重机1台、20吨门式起重机3台以及办公区、员工宿舍等辅助工程。经核实,你公司在原有已备案船舶制造项目基础上,新建了1座10000吨级船台(建成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时未建的内容不在备案范围内,不能建设)、1座5万吨船台、1座3000吨船台,2个渔船船台,8个装焊平台、1个舾装码头、1个管装车间、1个金工车间、1个堆场、1个喷砂间(正在建设),门式起重机由原来的4台增加到25台,增加了260吨门式起重机1台、100吨门式起重机1台、40吨门式起重机4台、20吨门式起重机5台、10吨门式起重机10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级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3类“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分类,“造船、拆船、修船厂”属于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项目,但你公司船舶制造项目新建部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公司船舶制造项目新建部分已投产,但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22年5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6日、5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6日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2年5月6日、5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5月6日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2年5月6日、5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5月6日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船舶制造项目建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报材料(节选)复印件,《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环保局建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宁环保违建备〔2016〕4号)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事实。
(四)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委估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船台新建部分总投资额评估咨询报告》证明你公司船舶制造项目新建部分总投资额为4627.2096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裁量标准,考虑到你公司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属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主观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主体工程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使用、属一般报告书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陆拾贰万壹仟叁佰捌拾柒元整(小写:62.1387万元)。
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行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属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主观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持续扩大、配合调查、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属一般报告书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肆佰贰拾玖元整(小写:29.1429万元)。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船舶制造项目新建部分,并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2〕5号)要求继续落实整改。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总计处罚款人民币玖拾壹万贰仟捌佰壹拾陆元整(小写:91.2816万元)。其中,违反第(1)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壹仟叁佰捌拾柒元整(小写:62.1387万元),第(2)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肆佰贰拾玖元整(小写:29.142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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