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3218958J
法定代表人:何*
地址:福安市城阳镇铁湖村岩角亭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补充现场调查,并对你公司总经理何**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1.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你公司仓库旁空地上露天堆放约30立方米机制砂,堆放点无遮盖,堆放点防风、防雨措施不到位。2.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你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福安生态环境局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22年6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身份证复印件;6月28日、7月15日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15日对你公司总经理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2年6月28日、7月15日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7月15日对你公司总经理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2年6月28日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7月15日对你公司总经理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节选)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仓库旁空地上露天堆放约30立方米机制砂,堆放点无遮盖,堆放点防风、防雨措施不到位;你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福安生态环境局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四)2022年7月15日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7月15日对你公司总经理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复查时,你公司原仓库旁空地上露天堆放机制砂已清空。
(五)2022年8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表及相关档案显示你公司已于2022年7月20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关档案台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2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13裁量标准,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属中小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主观故意、未采取密闭设施的、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露天堆放点占地面积 lOO平方米以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整(小写:1.4715万元)。
对你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行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裁量标准,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属中小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主观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小写:1.1875万元)。
综上,考虑你公司已按照《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2〕16号)要求落实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总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玖拾元整(小写:2.659万元)。其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整(小写:1.4715万元),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小写:1.1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地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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