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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德佳胶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1-2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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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德佳胶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1R77A6A

          法定代表人:杨*

          地址:福建省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东侨经济开发区郑港路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6月15日对你公司安环部经理彭**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信息行为,具体情形为:你公司从事新能源设备装配模切产品,主要为汽车及电子行业的辅助性材料,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第二十四类塑料制品业29,序号62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类,应当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检查时你公司已建成投产,但未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22年6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宁德德佳胶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彭**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2年6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5日对你公司安环部经理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2年6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彭**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2年6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从事新能源设备装配模切产品,主要为汽车及电子行业的辅助性材料,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四类塑料制品业29,序号62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类,应当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检查时你公司已建成投产,但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901MA8U5KPQ25001W)证明你公司已于2022年6月18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裁量标准,从你公司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属中小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主观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考虑你公司已按我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2〕12号)要求落实整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肆仟壹佰陆拾陆元整(小写:0.416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