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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域连锁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来源: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2-08-19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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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域连锁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跨县域连锁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即办件

        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二)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球根花卉为球茎尺)、钢卷尺;从事组培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超净台、组培室等组培生产设施。 (三)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草种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专业生产和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的技术。 (四)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1-4项外,还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办理条件依据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依据

        《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6号)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根据第三条,草原行政主管职能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转移到林业主管部门。

        特殊环节

        申请材料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类、苗木类)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份数:原件份数1份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具备章程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备注: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身份证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工作人员从证照平台下载并打印签章,平台没有的应提交原件校核并复印归档;有章程的应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要求:复印件,电子文档;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备注:1、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检验、生产等设施设备: (1)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球根花卉为球茎尺)、钢卷尺。从事组培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超净台、组培室等组培生产设施。 (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无法携带原件核对的,由证件所有人在复印件上签章作为原版;已做账的发票可在复印件上注明“系从单位财务账册中复印”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照片应当粘贴在A4纸上,并注明拍摄人、拍摄时间和地点,打印的加注图片制作人。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备注: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份数:原件份数0份

        5.委托书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份数:原件份数1份

        6.生产草种的,应当提交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和品种特性介绍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份数:原件份数0份

        7.受托人身份证

        备注:现场办须核验原件;能够网上验证的可仅提供证件名称及号码,不需提交纸质材料;电子文档为原件的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份数:原件份数0份

        8.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备注:1、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的需提交。2、需加盖公章,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份数:原件份数1份

        9.生产经营转基因林草种子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备注:1、生产经营转基因林草种子的需提交。2、需加盖公章,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要求:复印件,电子文档;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材料说明

        1、以上第1-2项为通用材料;3-4项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第5-7项为特殊条件材料。 2、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3、能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电子文件共享的申报材料减免提交,需纸质存档的由窗口自行打印。 4、减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窗口工作人员在收件时,经办事群众同意,将身份证扫描成电子版,上传至电子证照库后打印生成复印件,并供后续办事使用。群众后续再办理其他事项时无需重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打印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吴梦婕

        当场

        审查与决定

        审查

        魏欣

        当场

        审查与决定

        决定

        张亚坤

        当场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

        受理单位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林业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电话

        0593-2250391,0593-2250392

        投诉电话

        0593-2250215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上午08:00-12:00,下午02:30-05:30;夏令时:上午08:00-12:00,下午03:00-06:00. 地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镜台山路9号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林业局窗口(窗口号33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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