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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2021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闽农疫控函〔202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1年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其中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非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的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各县(市、区)应分别于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辖区内备案场名单和不实施免疫羊的数量等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汇总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执行国家及福建省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具体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 :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厦门市除外)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统一调拨和使用监管工作。
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及时协调本级财政部门,确保落实本级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和强制免疫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市、县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市、县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福建省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要在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情况的抽查和指导。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根据需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五)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畜禽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做好《免疫证》记录,如实填写畜禽存栏、出栏、强制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督促养殖场户及时为所饲养的家畜挂戴二维码耳标,不得对未挂戴二维码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推动进一步提升家畜挂标率。
(六)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推进“先打后补”。各县(市、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以及我局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八)评估免疫效果。市、县两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我厅。我局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一)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均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局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财政局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2017〕136号)执行。
(二)各县(市、区)领用疫苗的配套经费按照疫苗中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数量及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进行结算。
(三)2020年度疫苗使用计划下达后,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应承担的疫苗配套经费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上、下半年政府采购疫苗经费统一汇至市级疫苗专户,年度结余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相关地区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补足。
八、其他
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狂犬病、新城疫、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我省对家畜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地要加强监测,发现布病阳性畜应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附件 :强制免疫技术推荐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