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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ND00116-0302-2019-00191 文号 宁建法〔2019〕18号
        发布机构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19-10-22
        标题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通用目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公布通用目录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0116-0302-2019-00191
        文号 宁建法〔2019〕18号
        发布机构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19-10-22
        标题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通用目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公布通用目录
        有效性 有效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通用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4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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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建法〔201918

         

        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通用目录调整经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需要对通用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的,请及时报送政策法规科汇总,按程序报请研究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附件: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022   

        (此件主动公开)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

        住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2

        住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3

        住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4

        住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的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5

        住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施工劳务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6

        住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7

        住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认定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8

        住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9

        住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0

        住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1

        住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2

        住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3

        住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丁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4

        住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设计企业专项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5

        住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设计企业专项设计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6

        住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
        《关于修改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585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一、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一)将原由省厅审批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设区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厦门市辖区内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给厦门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注册资本800万以上的暂定资质及设区市审批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注册资本800万以下的暂定资质下放给县(市)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7

        住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
        《关于修改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585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一、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一)将原由省厅审批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设区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厦门市辖区内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给厦门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注册资本800万以上的暂定资质及设区市审批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注册资本800万以下的暂定资质下放给县(市)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8

        住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
        《关于修改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585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一、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一)将原由省厅审批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设区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厦门市辖区内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给厦门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注册资本800万以上的暂定资质及设区市审批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注册资本800万以下的暂定资质下放给县(市)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9

        住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
        《关于修改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585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一、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一)将原由省厅审批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设区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厦门市辖区内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给厦门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注册资本800万以上的暂定资质及设区市审批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注册资本800万以下的暂定资质下放给县(市)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20

        住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延期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延期核准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4项(二级资质部分下放设区市)。
            4.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三级资质下放设区市)。

        市级,县级

         

        21

        住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注销、遗失补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注销、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4项(二级资质部分下放设区市);
            4.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三级资质下放设区市)。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22

        住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住建部、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住建部、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表2  除住建部、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外,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下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23

        住建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变更、增项、延续、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变更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2015488号)
           
        12  部分下放。将第1子项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中的变更、延续、注销注册等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24

        住建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变更、增项、延续、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增项注册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住房肯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213号)
           
        1  将第1子项二级建造师执业中的增项注册业务,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25

        住建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变更、增项、延续、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延续注册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2015488号)
           
        12  部分下放。将第1子项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中的变更、延续、注销注册等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26

        住建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变更、增项、延续、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销注册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2015488号)
           
        12  部分下放。将第1子项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中的变更、延续、注销注册等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27

        住建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

        公共服务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
           
        第七条  严格岗位培训考核证书的发放管理。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可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关职业岗位的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制定统一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和管理,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核发。
            3.
        《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
            4.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
            5.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
           
        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28

        住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住建部令第42号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29

        住建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建筑之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30

        住建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

        建筑施工特种操作人员考核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建筑之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31

        住建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市级,县级

        住建部门仅行使地下管线建设批准权,其他移交城市管理局

        32

        住建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3.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
        《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房函〔200588号)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市级, 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33

        住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市级, 县级

         

        34

        住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市级, 县级

         

        35

        住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市级, 县级

         

        36

        住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市级, 县级

         

        37

        住建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88号令)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38

        住建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市级, 县级

         

        39

        住建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初始、转租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40

        住建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补、换证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市级,县级

         

        41

        住建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市级,县级

         

        42

        住建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43

        住建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核发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核发

        行政许可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县级

         

        44

        住建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市级,县级

         

        45

        住建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46

        住建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

         

        47

        住建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3.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施工可能影响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与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县级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第三批取消、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政〔201529号。下放各县(市、区)住建局。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48

        住建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标注二级以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公共服务

            1.《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2.
        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6275号)
            第二点  201612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建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11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74号)
            一、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备案下放由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其中:福州市由市房管局办理,厦门市由市国土房产局办理,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区交建局办理。请各地严格按照建房〔2016275号文要求做好本地区估价机构的备案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备案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已取得资质等级(含暂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资质核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原有资质证书收回。其中: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一级标准的,向省厅办理备案。鉴于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三级、三级暂定资质已下放各设区市,原已取得省厅核发的二级、三级(含三级暂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备案。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49

        住建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公共服务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公布,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
           
        第二大点第()二、下放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事项(三)省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不再报省厅备案

        市级

         

        50

        住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市级,县级

         

        51

        住建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52

        住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住建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3.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0940号)
            4.
        《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1214号)
            5.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533号)

        市级,县级

         

        53

        住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89号令发布,2018年住建部令第43号修改)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54

        住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和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其他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另行订立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导致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有关价款的依据。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30号令发布,2013年七部委23号令修改)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89号令发布,2018年住建部令第43号修改)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5.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55

        住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公共服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县级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市、区两级物业管理体制的通知》(宁政办〔2013218号),我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下放两区,2014年已将我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跟两区交接完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账户更名、退款审核、使用审核工作已由两区负责,市级不在行使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工作

        56

        住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更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更名

        公共服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 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57

        住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审核

        公共服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 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级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市、区两级物业管理体制的通知》(宁政办〔2013218号),我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下放两区,2014年已将我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跟两区交接完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账户更名、退款审核、使用审核工作已由两区负责,市级不在行使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工作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58

        住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公共服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 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县级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市、区两级物业管理体制的通知》(宁政办〔2013218号),我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下放两区,2014年已将我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跟两区交接完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账户更名、退款审核、使用审核工作已由两区负责,市级不在行使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工作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59

        住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公共服务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并签订。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

         

        60

        住建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公共服务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顺延;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当年物业服务市场价格行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

         

        61

        住建

        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批准

        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批准

        公共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62

        住建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

        公共服务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内容进行备案。

        县级

         

        63

        住建

        承建查验备案

        承建查验备案

        公共服务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十三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机构参与承接查验,进行见证和监督,承接查验记录须经参与承接查验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允许业主查阅。承接查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承接查验结果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遗留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复验。
          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未整改落实的,新建物业不得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64

        住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

         

        65

        住建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10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66

        住建

        城市排水许可证延期

        城市排水许可证延期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10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市级,县级

         

        67

        住建

        供水企业职工岗位考核发证

        供水企业职工岗位考核发证

        公共服务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实施意见》(闽建环境〔20128号)
           
        六、是加强行业间的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考评等工作,落实人员配备、持证上岗等制度,促进供水行业运行管理水平提高。
            3.
        《福建省城市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DBJ/T13-125-2010)
            2.2.3  
        生产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建人〔201519号)
           
        (二)公共服务事项 4.园林绿化工种、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厂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处理工,及供水企业职工等岗位考核发证工作,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68

        住建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供水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

         

        69

        住建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第三批取消、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政〔201529号。下放各县(市、区)住建局。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70

        住建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公开、公平的方式作出决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方案征求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71

        住建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发证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发证

        公共服务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考核题库。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制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专业考核申请后,应从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内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对不同类别燃气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专业考核。
          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相应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城市燃气行业协会协助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城函〔2016104号)
           
        一、培训考核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建人〔201519号)精神,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下放至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与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制定燃气岗位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制定燃气培训机构考核评估办法;公布全省考试信息,开展考务监督管理;组织编写各岗位考核标准、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建设;负责师资管理,岗位考核和继续教育收费报批和管理;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考核证书信息化管理系统。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人才中心)负责。
          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收费等管理工作;按培训机构考核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拟设立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考核、认定,并报省建设人才中心备案;对培训机构实行常态化考核管理和教学质量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责令整改或取消培训资格并报省建设人才中心备案;组织开展各岗位考核、发证。
          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省城建协会)协助省建设人才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可接受设区市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协调开展培训工作。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72

        住建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级

        委托各县(市、区),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

        73

        住建

        迁移燃气站(点)审批

        迁移燃气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
           
        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十日公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做出妥善安排;确需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三十日公告并告知新供应站(点)地址。

        市级,县级

         

        74

        住建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五)、(六)、(八)项条件。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75

        住建

        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

        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
           
        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十日公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做出妥善安排;确需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三十日公告并告知新供应站(点)地址。

        市级,县级

         

        76

        住建

        燃气经营企业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应急预案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

         

        77

        住建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78

        住建

        社会保障性用房申请受理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

        公共服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县级

         

        79

        住建

        社会保障性用房申请受理

        廉租住房保障受理

        公共服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住建部等九部委令第162)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81

        住建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消防法》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市级,县级

         

        82

        住建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市级,县级

         

        83

        住建

        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审批

        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审批

        公共服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市级,县级

        法律法规规定事项,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特有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84

        住建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备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备案

        公共服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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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住建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公共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47号修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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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住建

        管道燃气经营情况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情况备案

        公共服务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经营和服务;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价格、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将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情况等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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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87

        住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初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初审

        公共服务

        1.《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
        《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32号)
        第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经所在地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部门初审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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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住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换证、补证、校正、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换证、补证、校正、注销

        公共服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建人〔201519号)(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收费等管理工作;负责考试考务纪律监督管理,岗位证书的延期复审、变更注销等证书动态管理工作。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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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89

        住建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延期、换证、补证、校正、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延期、换证、补证、校正、注销

        公共服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建〔201410)...二、组织管理(二)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七、继续教育(一)八大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建人〔201519号)(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收费等管理工作;负责考试考务纪律监督管理,岗位证书的延期复审、变更注销等证书动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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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住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公共服务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82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的《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申请。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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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住建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公共服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
        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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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92

        住建

        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备案

        建设单位无法按比例使用散装水泥备案

        公共服务

        1、《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11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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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住建

        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备案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备案

        公共服务

        1、《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11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
        )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
        )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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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94

        住建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初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初审

        公共服务

        1、《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3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2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3 )第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信原料〔2017195号)第六条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设区市新型墙材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专家核实意见和初审意见(一式二份)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认定证书》。

        市级

        仅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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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住建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转报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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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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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备注

        96

        住建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八大员)网络继续教育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八大员)网络继续教育

        公共服务

        参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申报考核证书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0730号)二、培训实施原则: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发证的原则组织实施。为便于统一管理,减少企业负担,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由各设区市建设局(省建设厅驻外办事处)按照集中面授的方式组织培训;对于具备培训条件的县、(含县级市)以及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按附件1要求提出申请并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厅备案,可举办辖区内及企业内部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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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住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

        公共服务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申报考核证书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0730号)二、培训实施原则: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发证的原则组织实施。为便于统一管理,减少企业负担,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由各设区市建设局(省建设厅驻外办事处)按照集中面授的方式组织培训;对于具备培训条件的县、(含县级市)以及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按附件1要求提出申请并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厅备案,可举办辖区内及企业内部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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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住建

        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

        公共服务

        《关于贯彻落实闽建综〔201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培(201312号)二、统一各类岗位继续教育信息管理,成果互认2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无相应条件组织的企业,可委托相关协会组织,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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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99

        住建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审、信息校正、注销、遗失补证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审

        公共服务

        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设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的通知》(闽建人(201519号)
        三、明确职责分工(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意负责组织本地区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收费等管理工作;负责考试考务纪律监督管理;负责岗位证书的延期复审、变更注销等证书动态管理工作。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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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住建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审、信息校正、注销、遗失补证

        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校正

        公共服务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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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备注

        101

        住建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审、信息校正、注销、遗失补证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注销

        公共服务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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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住建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审、信息校正、注销、遗失补证

        特种作业人员遗失补证

        公共服务

        市级,县级

        法律法规规定事项,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特有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03

        住建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公共服务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0637号)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专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水利、交通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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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住建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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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住建

        市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市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第十四条  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40号)
           
        第四条第一款  各地要严格执行售房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审批制度,凡市、县测算制定的当年售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公布执行。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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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06

        住建

        市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审批

        市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40号)                         
        第四条第五点  加强售房款管理。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售房款是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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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住建

        住房资金补贴发放审批

        住房资金补贴发放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第四条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45)    第三条  各市、县应尽快制定科学、有序的住房补贴发放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不必要的手续,加快住房补贴发放进度;要缩短审批时间,从个人提出申请到兑现住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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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住建

        用水定额核定

        用水定额核定

        其他行政权力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9号)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经委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市级,县级

        法律法规规定事项,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特有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09

        住建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

        其他行政权力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第六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作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2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散〔20138)
        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
        、《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政文[2003]149号) 第八条;
        5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财政局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散〔20137号)
        6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第四条: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7、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第一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市级,县级

        过渡期事项,结算全部完成后不再办理。

        110

        住建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县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11

        住建

        市直单位公有住房部分产权衔接

        市直单位公有住房部分产权衔接

        其他行政权力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决定的衔接工作(二十七)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宁德地区地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署〔1997〕综15号)一、衔接范围与衔接对象11993622日至19931231日,经地区房改办批准和地区房地产价格评估领导小组评估出售的公有住房,按闽政[1993]1号和宁署[1993]144号文件规定,已缴购房款的购房户,要按本办法进行衔接。

        市级,县级

        法律法规规定事项,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特有

        112

        住建

        市直单位离退休人员住房工龄补贴发放

        市直单位离退休人员住房工龄补贴发放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地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1999〕文124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可对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工龄补贴。工龄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工购买公房时的工龄折扣、职工工龄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执行<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直单位先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含5.12)住房工龄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03〕文218)一、补贴对象和补贴额计算1、离退休人员(含5.12)尚未享受房改购房(含集资建房)工龄折扣的,可享受住房工龄补贴。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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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住建

        房地产企业资质年检

        房地产企业资质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2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证书》满1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报资质年检。

        市级,县级

        法律法规规定事项,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特有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14

        住建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年审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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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住建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年审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市级,县级

        法律法规规定事项,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特有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16

        住建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主席令第72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88号令)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第四章 存量房转让管理
            1
        、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
            2
        、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办理网签资格;
            3
        、存量房自行成交的,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
            4
        、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5
        、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6
        、通过赠与、互换等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各地可参照本导则制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市级,县级

        法律法规规定事项,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特有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17

        住建

        新建商品房楼盘表备案

        新建商品房楼盘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公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订)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第二章 楼盘表管理
            1
        、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
        、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
            3
        、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4
        、楼盘表应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55-2007)等标准建立,按项目、楼幢和套()进行层级管理。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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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住建

        房屋抵押合同备案

        房屋抵押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一、《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第五章  房屋抵押管理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押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2
        、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盘表中。
            3
        、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房屋的相关转让业务。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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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19

        住建

        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房产面积预测成果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第七章  房屋面积管理。

        市级,县级

        法律法规规定事项,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特有

        120

        住建

        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房产面积实测成果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县级

        法律法规规定事项,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特有

        121

        住建

        全国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22

        住建

        全国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实施办法》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报名点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123

        住建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24

        住建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25

        住建

        全国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126

        住建

        全国化工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化工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127

        住建

        全国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 , 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 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28

        住建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第十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埋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129

        住建

        全国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30

        住建

        全国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水利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131

        住建

        全国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132

        住建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负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33

        住建

        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134

        住建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 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35

        住建

        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136

        住建

        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报名考试

        公共服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市级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抄送: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0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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