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名称、条文内容及文号 | 索要单位 | 出具单位 |
1 | 未房改证明 | 保障性住房申请(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监察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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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异地不动产登记证明(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区户籍)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住建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住房保障中心) | 非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房改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