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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 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宁农(兽药)罚〔2020〕1号 | 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蕉城区城澳德乐渔药店 | 350902600244350 | 王玉清 | 2020年6月24日,本机关依法对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蕉城区城澳德乐渔药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货架旁发现一种涉嫌兽药批准文号已过有效期的兽药产品—维生素C可溶性粉(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2013)162696074,生产企业:河南自然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6月10日,规格:100g/袋),数量85袋。当日,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当即对该种兽药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并和该店负责人王玉清一同对该店经营的“维生素C可溶性粉”兽药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和购销记录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对王玉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复印了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蕉城区城澳德乐渔药店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王玉清的身份证等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该店经营的河南自然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C可溶性粉” 兽药产品的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2013)162696074有效期截止2018年10月13日。2020年6月10日,“兽药字(2013)16269607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已经过期604天,系无效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可河南自然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仍使用该兽药批准文号生产 “维生素C可溶性粉”兽药产品,该“维生素C可溶性粉”兽药产品系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按假兽药处理。2020年6月21日,该渔药店以3.5元/袋的价格从河南自然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维生素C可溶性粉”100袋,截止2020年6月24日,共零售出15袋,每袋售价4.5元,违法所得67.5元,违法货值450元。 2020年7月3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向该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农(兽药)告〔 2020〕1号),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 2020年6月16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该种‘维生素C可溶性粉’,没收经营的‘维生素C可溶性粉’85袋和违法所得67.5元,并处罚款1035元,合计1102.5元。”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细化标准》第32条一般款A项 | 当事人已于2020年7月10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业农村局 2020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