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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13 17:09 来源: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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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980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制度的通知》(闽农法函〔202020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行政执法公示规定》《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规定》《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用语规范》《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予以印发。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结合本单位执法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 

                                    20201013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本市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开、信用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及人员。公示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渠道。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方式。公开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受监督和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 编制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八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部门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职责调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统一配发服装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在互联网上公开满 5 年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的行政执法平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门户网站等互联网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为补充方式,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公开相关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门户网站是农业行政执法的公开平台。同时,还要建立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的行政执法、信用信息公示等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向各类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政务数据汇聚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考核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各执法单位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完整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音影像记录设施、设备,并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填写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有受理、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的,由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 24 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当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决定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相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案件,应当及时核查并进行相应记录,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进行相应记录;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反馈,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检查、调查笔录中记录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实施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制作的文字记录。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扣押物品或者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物;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应当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公告送达的,应当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定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工作、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后 24 小时内移交存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未能记录,或者记录信息丢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报告,说明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或公示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本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音像记录工作,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用配备的音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以及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记载内容包括: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原因。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十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音像资料,应当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 24 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存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与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限相同。没有立案查处的,原则上保管期限不少于 2 年。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参照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限执行。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保管期限届满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音像资料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音像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音像记录制度和设备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用语规范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用语,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农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现就执法规范用语方面示例如下(如在一次执法行为中涉及到多次需要规范用语,仅需表述一次即可): 

          (一)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查看。 

          (二)检查场所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 ×××(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三)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 ×××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四)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配合协助。 

          (五)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资料名称。例如: 

          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 ×××(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六)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1.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法律规定,现对××× ×××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4.由于××× ×××(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七)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八)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九)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单位)的××× ×××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有××× ×××(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自由裁量规定》,拟给予××××××(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十一)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 

          听证? 

          (十二)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十三)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查实,你(单位)有××× ×××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十四)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例如: 

          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十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十六)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十七)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例如: 

          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 

          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十八)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 

          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十九)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例如: 

          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 ×××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元。 

          (二十)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如果你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二十一)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执法的种类: 

          1.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 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 1 万元 

          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4.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 10 人以上,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行政执法事项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争议 

          较大的;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审 

          核的。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以本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四)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申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草案;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材料; 

          4.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调查终结报告; 

          5.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3.执法人员的资格情况; 

          4.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4.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6.执法是否超越权限;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八)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3.对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定性不准确、法律文书制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4.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九)法制机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法制 

          审核意见书。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 

          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十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 

          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 

          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 

          或咨询。经复核,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的,应当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研究。 

          (十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十三)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制度,未落实 

          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 

          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 

          以追究。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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