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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 期限 |
做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1 | 宁农(兽药)罚〔2020〕2号 | 经营假兽药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蕉城区三都镇海德利鱼药经营部 | 92350902MA2YFCYQ5Y | 吴运杰 | 2020年6月24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对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蕉城区三都镇海德利鱼药经营部经营的“肝胆利康散”(长沙拜特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90902,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180129200,规格:500g/袋 )兽药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送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批次“肝胆利康散”未检出应含有的茵陈、栀子、柴胡、白芍的组织特征,检出非处方晶片,且多见,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2020年9月11日,市农业农村局派执法人员到该经营部送达检测报告并进一步调查核实该批次“肝胆利康散”兽药产品的经营情况。该经营部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当即和该经营部负责人吴运杰一同对该经营部经营的“肝胆利康散”兽药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和购销记录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对吴运杰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复印了该经营部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吴运杰的身份证和该批次“肝胆利康散”兽药产品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据。
该“肝胆利康散”兽药产品应含有茵陈、栀子、藿香、柴胡、连翘、白芍、郁金、大黄的组织特征,但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批次“肝胆利康散”产品只检出藿香、连翘、郁金、大黄的组织特征,未检出茵陈、栀子、柴胡、白芍的组织特征,检出非处方晶片,且多见,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批次“肝胆利康散”为假兽药。2019年10月15日,该经营部以15.2元/袋的价格从长沙拜特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190902的“肝胆利康散”120袋(500g/袋)。截止2020年9月11日,以16.8元/袋的价格共售出“肝胆利康散”69袋,违法货值2016元,违法所得1159.2元。 2020年9月23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向该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农(兽药)告〔 2020〕2号),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 2020年9月27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该种“肝胆利康散”,没收经营的“肝胆利康散”41袋和违法所得1159.2元,并处罚款5241.6元,合计6400.8元。”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细化标准》第32条一般款B项 | 当事人已于2020年9月28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