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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 期限 |
做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1 | 宁农(肥料)罚〔2020〕1号 |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福建省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资公司金涵经营部 | 913509026919199637 | 林辉喜 | 2020年3月23日,本机关依法对福建省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资公司金涵经营部经营的“含钙氮肥”(格林斯肥料(烟台)有限公司2019年7月28日产,规格:50kg/袋 )肥料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送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批次“含钙氮肥”总氮的检测值为18.2%,低于其总氮标明值(≥20%)。2020年5月21日,本机关派执法人员到该经营部送达检测报告并调查核实该批次“含钙氮肥” 肥料产品的经营情况。该经营部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日,本机关依法对该经营部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当即和该经营部业务经理黄宇合一同对该经营部销售的涉嫌违法的“含钙氮肥”肥料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和农资监管平台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对黄宇合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复印了该经营部营业执照、经营部负责人林辉喜和业务经理黄宇合的身份证、委托书和该批次“含钙氮肥” 肥料产品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该批次“含钙氮肥”总氮的检测值为18.2%,与其登记批准的总氮标明值(≥20%)不符,是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2019年9月18日,你经营部以66元/袋的价格从福建奥利高塔购进“含钙氮肥”380袋(50kg/袋)。截止2020年5月21日,以67.5元/袋(1.35元/kg)的价格共售出“含钙氮肥”379袋零48.5kg,违法货值25650元,违法所得25647.975元。 2020年6月9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向该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农(肥料)告〔 2020〕1号),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 2020年6月16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9800元。”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并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二条一般款 | 当事人已于2020年6月29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