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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福建省霞浦县农资公司某门市部经营的农药--五氯硝基苯(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产,登记证号:PD20101619,规格:400g/袋),未取得登记证,为假农药;经营的农药--敌磺钠(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日产,登记证号:PD20101619,规格:400g/袋),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门市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查处】2021年7月21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福建省霞浦县农资公司某门市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门市部涉嫌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五氯硝基苯(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产,登记证号:PD20101619,规格:400g/袋)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敌磺钠(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日产,登记证号:PD20101619,规格:400g/袋)。经认真调查核实,查明:该门市部经营的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氯硝基苯”农药产品的标签标注的农药登记证—PD20101619是该公司“敌磺钠”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五氯硝基苯”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假农药处理;该门市部经营的“敌磺钠”的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为水稻秧田立枯病,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时在其产品标签上擅自标注“根腐病”、“根肿病”、“枯萎病”和“地下害虫”图形和“专业防治根肿病、大根病和枯萎病”等文字,且擅自将农业部登记批准的毒性“中等毒”改变为“低毒”,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敌磺钠”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021年7月11日,该门市部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五氯硝基苯”50袋,售价5元/袋,违法货值250元,截止2021年7月21日,售出“五氯硝基苯”29袋,违法所得145元。2021年7月11日,该门市部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敌磺钠”50袋,售价5元/袋,违法货值250元,截止2021年7月21日,售出“敌磺钠”40袋,违法所得200元。2021年8月31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门市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五氯硝基苯,没收五氯硝基苯21袋,没收违法所得145元,并处罚款5001元,合计5146元;二、没收“敌磺钠”10袋,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5001元,合计5201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347元整。”
【案件警示】农资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经营企业要严把进货关,要从正规、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人员进货。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须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