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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经营假农药”警示案例

        发布时间: 2021-12-16 15:46 来源: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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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福建省霞浦县农资公司门市部经营的农药--五氯硝基苯(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2020121日产,登记证号:PD20101619,规格:400g/袋),未取得登记证,为假农药;经营的农药--敌磺钠(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2020101日产,登记证号:PD20101619,规格:400g/袋),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门市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查处】2021721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福建省霞浦县农资公司门市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门市部涉嫌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五氯硝基苯(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2020121日产,登记证号:PD20101619,规格:400g/袋)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敌磺钠(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2020101日产,登记证号:PD20101619,规格:400g/袋)。经认真调查核实,查明:该门市部经营的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氯硝基苯”农药产品的标签标注的农药登记证—PD20101619是该公司“敌磺钠”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五氯硝基苯”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假农药处理;该门市部经营的“敌磺钠”的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为水稻秧田立枯病,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时在其产品标签上擅自标注“根腐病”、“根肿病”、“枯萎病”和“地下害虫”图形和“专业防治根肿病、大根病和枯萎病”等文字,且擅自将农业部登记批准的毒性“中等毒”改变为“低毒”,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敌磺钠”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021711日,该门市部以4/袋的价格购进“五氯硝基苯”50袋,售价5/袋,违法货值250元,截止2021721日,售出“五氯硝基苯”29袋,违法所得145元。2021711日,该门市部以4/袋的价格购进“敌磺钠”50袋,售价5/袋,违法货值250元,截止2021721日,售出“敌磺钠”40袋,违法所得200元。2021831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门市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五氯硝基苯,没收五氯硝基苯21袋,没收违法所得145元,并处罚款5001元,合计5146元;二、没收“敌磺钠”10袋,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5001元,合计5201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347元整。” 

          【案件警示】农资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经营企业要严把进货关,要从正规、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人员进货。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须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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