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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6月6日8时20分许,苏某某驾驶闽09-9××××号大中型拖拉机沿霞浦县沙江镇围江村往厚首村方向行驶,陈某某和谢某某站在该车后斗位置。当车辆途经厚首村南下转弯路段时,陈某某从车上掉落受伤倒地,驾驶员苏某某不知情仍继续驾车前行。当得知陈某某从车上掉落后,苏某某和谢某某等人返回现场发现陈某某躺在路边,后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8日死亡。
【调查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向霞浦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调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信息卡”,并综合交通事故情况,作出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9月18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霞检刑诉〔2021〕188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2021年10月11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闽0921刑初386号判决,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苏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警示】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教育、引导拖拉机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拖拉机车厢载人,切莫因一时侥幸或碍于情面“搭便车”,以免触犯刑律,悔之晚矣。
【指导意义】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行政协助过程中出具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信息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信息卡》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相比,在行政上具有同等的证明力,在公诉环节可以转化作为证据使用,在审判环节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
附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