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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一)

        发布时间: 2022-03-08 15:16 来源: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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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

        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农药)罚〔2022〕1号 福安市华道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福安市华道农资有限公司 9135098157299614N 黄勇中     

         

             2020年2月20日,福安市华道农资有限公司从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业务员任兆应(已于2021年离职)处购入“丁草胺”(标称“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2020年1月10日产,登记证号:PD20070020,规格:260g/瓶)6件,并于2020年3月15日,以110元/件的价格分别售给周宁县张荣斌农资经营部2件,福安市万态农资有限公司业务员黄辉4件,违法所得660元,违法货值660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标称“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2020年1月10日生产的“丁草胺”农药产品有效成分—丁草胺的检测值为47.5%,低于指标值(50.0±2.0%),且农药标称生产企业—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否认该批次“丁草胺”为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称“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2020年1月10日生产的“丁草胺”既是劣农药,也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福安市华道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农药—丁草胺,其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丁草胺,其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假农药处理。  2022年1月17日,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福安市华道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丁草胺”,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5001元,合计566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细化标准》(农药部分)第11条一般款A项。 当事人已于2022年1月27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农村局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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