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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2年1月20日,代某某驾驶闽05-D×××3号大中型拖拉机沿霞浦县长春镇洪江村村道行使,遇霞浦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时,被执法人员发现代某某存在无证驾驶拖拉机的情形。
【立案调查】2022年1月21日,霞浦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于1月24日对代某某进行了询问,代某某陈述其为长春镇洪江村保洁员,拖拉机为清运该村生活垃圾使用,认为只在村内使用便没有办理驾驶证。
【保障辩权】2022年1月24日,霞浦县农业农村局作出霞农(农机)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代某某,告知其享有的申辩权及实现途径,当事人代某某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辩。
【处罚认定】2022年1月28日,霞浦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霞农(农机)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代某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处罚100元。
【案件警示】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教育、引导拖拉机驾驶员严格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切莫因一时侥幸或觉得村内驾驶不涉及道路交通领域无需相应操作驾驶证,以免违反法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指导意义】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一是明确道路以外的村内街巷道、机耕道上农业机械违法行为的管辖主体。二是明确了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畴和适用情形。为全市今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保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保障。
附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第二条第五款: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4、《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摘录)无证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程度轻微档,处1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