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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陈玉代表:
《关于饲养动物管理的建议》(第11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主要承担犬只免疫工作,猫的具体管理办法尚未明确。现在将农业农村部犬只免疫工作开展情况回复如下:
1、犬类狂犬病免疫情况。狂犬病属二类动物疫病,非强制免疫病种。经各县摸底调查,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城市饲养犬类15030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数量为9664只;农村饲养犬类36546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数量为5658只。
2、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试点情况。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选定蕉城区试点开展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工作。2020年8月,蕉城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蕉城区蕉南八部空间宠物医院和蕉城区蕉南卓越宠物会所两家作为动物狂犬病免疫点,截至2021年4月底,共免疫宠物狗963只。蕉城区畜牧兽医站对两家宠物诊疗机构的宠物犬开展狂犬病免疫抗体监测,共采集血样31份。经检测,31份样品,其中狂犬病抗体合格25份,合格率为80.65%。
3、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34号)精神,由我局负责流浪犬的健康监测工作,截至目前监测由流浪犬留检测狂犬病样品232头份,未检出狂犬病病毒阳性样品。
4、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充分利用培训班、科技下乡等机会宣传狂犬病危害与防控,2020年,开展培训班20次,培训人员662人次,发放宣传材料6300份。
5、下一步工作计划。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推广蕉城区免疫试点经验,加强犬类狂犬病免疫和监测工作。
领导署名:陈传旺(市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兽医师)
联系人:吴方达(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疫控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13859663018
附件:动物防疫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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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节选)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