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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关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享受优惠电价的建议》(第232号)收悉,现将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反馈如下:
目前,我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有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现代农业智慧园等园区建设项目,仅有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享受用电优惠政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91号)以及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物价局《关于申报福建农民创业园主导产业和设施农业享受用电优惠生产经营主体的通知》(闽农计〔2013〕365号)精神,我市古田、蕉城等九个县(市)在省政府公布的创建区域(乡镇)内直接从事主导产业和设施农业种植和养殖生产的经营主体用电,电价可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具体要求为: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并独立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填报用电优惠申请表,按行业分别向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电优惠申请;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对各经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用电优惠条件的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当地农业(林业、渔业)信息网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主卦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联文上报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审核汇总,并经审定后公布,享受用电优惠。
领导署名:薛细康(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联 系 人:林允钦
联系电话:0593-282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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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