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D00105-0405-2022-00017 | 文号 | 宁市科〔2022〕31号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06 |
标题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0105-0405-2022-00017 | 文号 | 宁市科〔2022〕31号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06 |
标题 |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6号)和《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导产业产业链招商等十五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2〕1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支持市场主体提升创新能力,创优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由我局起草了《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意见(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于2022年5月15日前书面(附电子文档)反馈市科技局成果科。
联系人:谢伟铭 汤梓炫
联系电话:2823061 2079199 2823917(传真)
邮箱:ndkjcgk@sina.com
附件: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有关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宁德师范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农业科学研究所、福建省闽东水产研究所,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医院、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闽东医院、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中医院、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康复医院、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德海关、365网新闻_365防伪查询系统_日博365邮箱气象局、宁德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宁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附件: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6号),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支持市场主体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
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所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已授权的专利,可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分割确权协议,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占比例不低于80%;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可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共同所有;对非专利形式的技术秘密、软件着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新品种、技术服务以及国外知识产权等职务科技成果,可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协议约定,共享成果;对授权或申请的国外知识产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赋权和转化。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所有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护等费用。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改革
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经单位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15日),可赋予科研人员(团队)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不受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离职等影响。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宁德实施职务成果转移转化的,所获收益可按约定比例(不低于80%),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五、鼓励赋权科技成果优先实施本地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输出方/卖方)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依据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向市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照上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款额2%,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奖励。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吸纳方/买方)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技术交易额20%补助,同一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请省级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鼓励将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的奖励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首台(套)产品应用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时,对符合条件且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品给予优先支持。支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大对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力度,鼓励各县(市、区)制定本地示范应用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产品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双跨单聘”,按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考核和社会保险等权利。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可不受空缺岗位和结构比例限制,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担任科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评定体系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改革现有科研人员考评体系,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支持、资金分配、人才评价上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将中试成果数量、转化成果数量、孵化企业数量、企业销售收入、吸引社会投资、带动就业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纳入职称评定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推动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九、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不增加单位编制的前提下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凡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宁德设立分支机构,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确认,给予20万元补助。对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2%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对持证技术经纪人奖励不少于30%。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3万元补助,超过1亿元部分按0.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亏损的,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的,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改革事项报告制度
除涉密技术、成果外,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其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相关情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统计和年度报告、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跟进和掌握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改革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细化有关促进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组织、人事、税务、审计等操作办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确权、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机构,以及国有技术转移、创投企业等按照本意见执行。部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机构,以及国有技术转移、创投企业等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县(市、区)属学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机构,以及国有技术转移、创投企业等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